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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大理白族自治州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为:DaL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DLE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面向电子商务,是由大理州各县市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的批发、零售、旅游、宾馆、餐饮、家政服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电子商务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托大理州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促进大理州农村电商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致力于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打造高效的沟通、合作、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利益的共享;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营造健康、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本会接受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街33号,活动地域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开展以下业务:
一、探讨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听取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标准的制定;
二、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三、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的活动,完成政府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的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电子商务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内外企业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在本协会登记;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为协会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监事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商讨、议定会重大事宜、发展目标等重要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责任制,接受理事会和会长领导。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制定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四、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筹划召开理事会会议;
六、制定提交理事会的议案。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秘书长、监事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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